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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2013-11-18浏览:3514
文号:台政发[2013]39号 制发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不断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
  (一)实施农业产业化百强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训。争取5年内新增30家年营业收入上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大宗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储业务,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在调节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市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收购农产品所需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联合重组,组建集团公司,扩大企业规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在享受市统一上市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市辅导期合格并报会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的每家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不断创新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实行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信贷担保、吸收农户入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三、大力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化经营
  (五)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品牌,大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对农业龙头企业产品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名牌农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浙江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知名商号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注册费在省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补助。

  四、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市财政对企业每建立1家门店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在市外城市建立冠名台州的农产品专卖店或展示展销中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运营正常的,每年给予一定的门店租费补助;建立优质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补助。
  (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示范基地建设。对在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示范基地创建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开展跨国投资和农业资源开发,并给予优先立项支持。继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食品)展和专题促销活动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足额补助。
  (八)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对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在按规定享受市外经贸促进政策的同时,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五、认真落实涉农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九)对农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对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农业龙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十一)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龙头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十二)对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切实解决农业龙头企业用地用电问题
  (十三)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用地规模及审批程序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及市有关规定。
  (十四)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用地,应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并解决建设用地指标。
  (十五)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在农产品集中收购、加工季节要优先安排好生产用电。农业企业的种植、养殖用电和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七、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六)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积极开发适合的贷款产品,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降低准入门槛,增加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农产品收购等的支持力度,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探索创新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贷款偿还方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十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风险补偿。
  (十八)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服务,鼓励并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保,保障企业持续平稳发展。金融机构可将符合信贷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在同等条件下简化审批流程,给予信贷优惠。
  (十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积极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二十一)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二十二)经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农业龙头企业可免交地方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企业有权拒绝其他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和集资。

  九、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二十三)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奖励、贴息等形式,优先扶持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学习培训以及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评优奖励等。

  十、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每2年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非农化趋势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为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五)文件中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
  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的财政资金奖补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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